028.研究生院

北京工业大学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北京工业大学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打造政产学研用贯通、协同培育高层次工程技术未来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的优质平台,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和《关于推进新时代北京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教研〔2021〕5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依托企事业单位、党政部门、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建设,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为目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场所。

第三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学校整体的基地建设与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基地的考核、组织示范性基地评选、对接上级部门等。

第四条 各学部(院)是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基地建设和运行,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需求。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与撤销

第五条 基地的设立遵循按需设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协同创新的基本原则,每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均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基地。

第六条 基地依托的合作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热情,有明确的合作计划,致力于与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相关行业领域的人才;

2.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学校产业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3.具有基本的研究设备和条件,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

4.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能够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保障等

第七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流程:

1.学部(院)根据研究生培养实际需求及合作基础,与合作单位进行洽谈、论证与考察,明确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类别或领域等,双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2.学部(院)与合作单位达成基地合作协议草稿,明确联合培养的具体内容与方式、基地共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研究生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等内容;

3.研究生院按照学校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对基地合作协议草稿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基地协议。

第八条 党政部门、大型企业等已经与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的,自动获得基地资格。鼓励学部(院)与学校有科研项目合作的单位设立基地。

第九条 基地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协议并撤销基地:

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影响学校声誉的;

2.合作单位存在重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基地考核为不合格且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情形。

第十条 基地协议到期的,学校和合作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成效,各学部(院)校内对接人可继续申请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并撤销基地。

第三章 基地的运行

第十一条 各学部(院)与合作单位在基地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研究联合培养目标任务、专业实践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等重要议题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落实和保障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学部(院)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校内导师应积极参加联合培养活动,通过定期到基地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学生在基地开展实践、主持或参与和基地有关的产业课题研究等方式,增强对基地相关领域发展前沿和人才需求的了解,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为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产业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基地产业优势,加强校内外导师协同合作,指导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产业导师的资格认定、聘任和管理依据学校相关导师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基地合作双方应充分发挥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优势在制定培养方案、开发实践课程、建设精品教材、编写专业学位教学案例、提高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鼓励基地合作双方在产教资源共享、导师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衔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第十五条 基地运行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容和标准,由基地合作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基地的运转与发展。

第四章 基地的考核与保障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基地考核工作,针对基地的基本情况、管理模式、制度建设、共建经验和案例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基地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各学部(院)依据考核标准定期对本单位设立的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保障条件、管理制度建设、培养质量与就业情况、产教融合效能评价、研究生联合培养举措与成效等方面,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检查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基地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部(院)的考核结果,评选合作关系深入、接收研究生规模稳定、联合培养效果突出的基地为校级示范性基地。在校级示范性基地范围内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市级示范性基地评选。

第十九条 各学部(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基地建设计划,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将基地建设情况作为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招生指标等各类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并逐步推动将教师依托基地取得的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教师考核与评聘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存在的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