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与解决行业产业实际问题的能力,打造高水平研究生专业实践体系,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和《关于推进新时代北京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教研〔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专业实践是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必修环节。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各学部(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导师是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实践单位,与校外产业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第二章 专业实践要求
第四条 专业实践内容。专业实践内容应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从事本工程领域或职业领域相关的应用创新、技术研究、职业体验和职业素养提升等工作,具体内容由导师和产业导师协商决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内容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第五条 专业实践时长。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时长不少于1年,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时长不少于0.5年且专业实践总时长不少于1年。其余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长应符合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且在校外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长不少于0.5年。时长与专业实践学分的对应关系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 专业实践组织方式。专业实践按照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组织。具体组织方式包括:
1. 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累计0.5年至1年;
2. 依托学校和学部(院)建立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学部(院)统一组织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累计0.5年至1年;
3. 依托校内教育教学资源,研究生在省部级以上工程中心等具有实践训练功能的校内场所进行专业实践,最多累计0.5年;
4. 研究生参与一项校级科技竞赛并获得奖励,可视为参与校内实践0.25年,原则上认定校级获奖个人或团队前三名;参与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技竞赛并获得奖励,可视为参与校内实践0.5年,原则上认定国家级(省部级)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前五名。科技竞赛认定校内实践时长最多累计0.5年。
5. 研究生结合本人的论文选题和就业去向,自行联系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累计0.5年至1年。
第三章 专业实践实施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与校内导师一起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在研究生系统认真学习《北京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须知》,填写《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签订《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三方协议》规定模板。专业实践计划表和三方协议及时报送至所在学部(院)进行审批。
学部(院)汇总《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三方协议》,填写打印《北京工业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每月25日将本月需要签订的专业实践三方协议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材料后,各学部(院)统一到校办在协议上加盖校章。
研究生签订《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三方协议》,同时在学部(院)备案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
第八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阶段应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校内外导师的指导,认真完成专业实践计划,定期向导师汇报专业实践进度和收获,按时撰写实践报告。
第九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在研究生系统提交《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硕士生不少于3000字、博士生不少于5000字),并报学部(院)审核。分段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全部实践阶段结束后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内容需覆盖各分段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在系统提交《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学部(院)进行审核。最迟在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前,各学部(院)依据培养方案进行专业实践学分认定。
第四章 专业实践保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要求参加专业实践。在参加专业实践前向学校和实践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学校或者实践单位提供专业实践岗位、签订专业实践相关协议。在专业实践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危害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导师及时掌握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教育研究生保守实践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提醒研究生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实践单位推荐骨干专家作为产业导师人选,协助学部(院)办理产业导师资格认定和聘任的相关手续。定期与产业导师、实践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协同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与实践单位商议确保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实习责任保险等,以及满足其他研究生专业实践实际需要,保障专业实践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部(院)高度重视专业实践工作,认真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教育与管理,增强研究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专业实践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组织建设规模适度的校外产业导师队伍,为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需求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定期汇总校内外实践单位、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专业实践相关数据,对专业实践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部(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发布的专业实践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