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工大研发〔202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撰写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其导师原则上都应为涉密人员。
第四条 各学院须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原则上涉密研究生为一般涉密人员,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或调整为重要涉密人员,经所在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审核审批。
第五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六条 涉密研究生的确定,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经导师确认,并经所在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涉密研究生一旦确定后,导师须根据保密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与学院签订《北京工业大学涉密研究生指导教师保密管理协议》,明确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应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保密教育培训,每年接受不少于15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九条 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研究生院统一保管,每年定期经人事处向上级部门报备。保密办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回国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研究生院统一保管,研究生院协同涉密研究生所在学院做好回访工作。
第十条 对涉密研究生所发表的相关科研课题学术论文,导师应严格把关,避免在论文中提及涉密内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论著)时,需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外送资料(论文、著作、申报材料)保密审查表》。
第十一条 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或到国外进行课题合作,或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除按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保密审批外,导师还需提醒其保守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并在相应审批表中注明已作保密提醒。
第十二条 参与我校或校外其他单位涉密项目、课题的涉密研究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我校涉密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生不得将有关的文件、资料私自带出工作室;不得私自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与涉密课题有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课题的涉密内容。
(二)不得在连接公共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做涉密科研项目、课题等相关内容,所有草稿不得随便摆放或丢弃。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使用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产学研合作方式派到其他单位参与涉密项目、课题的研究生应同时遵守学校及合作方的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涉密人员脱密审查表》,研究生导师会同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做好脱密期委托管理,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审批:
(一)我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定位于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学位论文。其他涉及人事、财务、商业等内部事项的论文一般不列为涉密论文。
(二)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须在开题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查表》,经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等部门审核审批后,报保密办备案。
(三)研究生院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定密责任人或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决定是否批准。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环节和学位审批工作的正常实施,涉密论文的题目和摘要内容不得涉密。涉密论文的打印、复印、装订须在学校定点涉密复印室进行。
(二)通过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须在印刷版封面和电子版首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方法如下:
秘密★ 年(空白处须填写保密期限,一般按照所执行科研项目的保密期限填写,不超过10年)
机密★ 年(空白处须填写保密期限,一般按照所执行科研项目的保密期限填写,不超过20年)。
(三)在涉密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献、图片、磁盘、实验原始数据等资料均须按照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管理,参加涉密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不得私自将此类资料带出实验室和办公室,不得私自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涉密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涉密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题、中期、答辩会议应符合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要求。
1.涉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评阅、答辩可只聘请校内有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和组成答辩委员会(指定应回避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原则上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确需聘请外单位专家进行评阅和组成答辩委员会,需由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并由聘请学院与其签订《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具体人数与非涉密学位论文相同。答辩委员会成员须事先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保密承诺书》,若为非涉密人员另须与聘请学院签订保密协议。
2.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外单位评审专家需签订的保密协议须与论文同时送出,审后一并及时收回。
3.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导师和参加论文答辩、学位审核的人员对有关内容应负保密责任。涉密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在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使用后,应及时收回,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或送至指定地点销毁。
(五)涉密学位论文在送交档案馆之前,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人员交由学院保密干事存放至保密文件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院开具介绍信,将学位论文原件两份及包含电子文档(Word版本一份,Pdf版本一份)的光盘连同《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查表》、《档案馆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回执)》由学生本人及时提交校档案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校档案馆应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妥善保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
(六)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方可对外公开。
(七)涉密学位论文在解密之后将被随机抽选送校外专家评审,评审不合格、或被发现剽窃了他人成果者,将由校学位委员会重新评定,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八)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我校图书馆移交。
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处罚
第十八条 涉密研究生所在学院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保密办会同涉密研究生所在学院为其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保密办负责解释。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1.北京工业大学SM研究生BM管理协议-学院与导师签订
2.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查表.pdf
3.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学院与校外函评专家校外答辩委员签).pdf
4.北京工业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保密承诺书(答辩委员会成员签).pdf
5.档案馆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回执).pdf